吊車司機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
1、起重機吊車司機有必要了解設備組織的性能、安全附件的效果,並會運用、保養,新調入人員有必要經過培訓,考試合格後方可獨立進行操作。
2、操作室應保持整齊,車上禁絕設暫時電線(暫時電源),電阻器、操控櫃(屏)鄰近不得堆積雜物,如遇起火時要當即拉下電門,運用滅火器,將火熄滅。
3、作業前穿戴好個人勞作防護用品,女同誌的發辮要放在防護帽內。
4、交換班時有必要與當班司機聯係好,上下車要走專用扶梯和渠道。製止爬房架子、走承軌跡梁大車軌跡和從一台天車爬到另一台吊車上。
5、要嚴格執行交換班準則,交接班人員要一起查看天車各組織,如卷揚組織和各組織安全防護裝置等,發現有失靈或損壞部位有必要泊車修補,禁絕代毛病運轉。
6、在開車前有必要響鈴,先看房架、承軌梁大車軌跡上及車上是否有人,吊運物料時,禁絕在人頭上和機械設備及乙炔、氧氣瓶上經過。
7、操作中有必要先看清地上人員的指揮手勢、信號,不得盲目操作。兩台車一起吊一個活時,有必要配合好,遵從地上專人指揮。
8、遇有外來人員(外賓)觀賞時,須將天車停放在安全方位,觀賞人員走後方可行進。
9、非吊車司機禁絕開動天車設備,學徒工有必要在司機直接指導下才幹製造,不然禁絕獨立操作。
10、天車在操作中,遇有下列狀況時不給吊運:
(1)手勢、信號不明不吊;
(2)綁縛不牢不吊;
(3)被吊物件上有人不吊;
(4)被吊物件下有人不吊;
(5)多人指揮不吊;
(6)吊鉤直接吊物不吊;
(7)斜拉歪拽不吊;
(8)超負荷不吊;
(9)受壓氣瓶不吊;
(10)吊具不付合要求不吊;
(11)被吊物件有起浮物件不吊;
(12)物件埋在地下不吊。
11、吊放物件要慢,吊運中發現不安全問題及時泊車處理,落放物件時等地機人員擺好墊物後方可將物件落下去。
12、如車間有上下兩天車,不得用上層天車掛(代)走下層天車。
13、在運轉中挨近鄰車時要響鈴提示,禁絕撞車,在特殊狀況需求頂車時,得到答應方頂車,頂車要慢。被頂車無人時有必要看好第三、四台吊車狀況,避免發生頂車時呈現事故。
14、起重量挨近滿負荷時,應將被吊負荷升起不高於400-500毫米,泊車實驗製動器活絡動作狀況。
15、在一起操作兩個起升組織時,要注意升起的鉤頭,不要依托斷限位開關來操控。
16、製止戴電作業,查看或修補吊車電氣設備時,有必要拉下電源總開關。
17、修補吊車滑觸線時應拉下電源總開關,在滑線上掛接地線,在電源開關處掛警告牌,並設專人看守,運用的檢修照明燈有必要是36伏以下的安全電壓。
18、吊車司機在操作時,要集中精力,製止說笑、看書、看報、吸煙,
禁絕雙手脫離操控器或私行脫離崗位。
19、作業後脫離操作室時,有必要拉下總電源開關,並要將吊車開到專用梯子和走台處,鉤頭起到適當高度,操控器打到零位。
20、門吊、電動葫蘆吊、橋式起重機及電磁吊車除遵守以上各項外,還要做到:
(1)作業前將夾軌器鬆開,“鐵鞋”(地錨)移開。
(2)作業中吊40噸以上物件,如超出軌跡製止大車開動和點動。
(3)20噸至40噸物件超出軌跡外,能夠點動大車,禁絕開動大車。
(4)遇有六級以上的勁風製止開動。
(5)作業完畢後,吊鉤要升到頂點,大車要掩好。
(6)電葫蘆、橋式吊車隻許由指定人員操作,其他任何人員不得發動按鈕。
21、電磁盤吊物時:
(1)磁盤所用電壓不超越230伏,每次通電時間小磁盤不超越4分鍾,大磁盤不超越5分鍾。
(2)禁絕用磁盤吊運機器、成品、受壓容器、末落砂的部件,或溫度在180度以上的物件。
(3)在汽車上用磁盤,製止從司機室上麵吊運。卸車時隻能在車箱上吊動,不要在車體上空逗留。製止吊物從人頭上經過。
(4)禁絕吸吊埋在地下物件,吊物時所吊物重加磁盤自重禁絕超越吊車總負荷。吊物有必要結實的骨住再運轉。
(5)磁盤吊物時不能吊起過高,行走要慢,落料時,避免轟動斷電和砸飛物件傷人。
起重機的運用與辦理
一、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
(1)每台起重設備,有必要經有關部門承認的持有司機操作證的專責司機操作。
(2)起重機的旁邊麵或其它顯著的部位,有必要掛有從地上看得清楚的起重量標牌。
(3)起重機製止超負荷運用。
(4)有必要處在筆直方位時起升重物,製止斜拉斜吊。
(5)兩台起重機吊運同一件重物時,重物不應超越兩台起重機起重量總和85%,並應保證每台起重機均不超載。
(6)製止起吊埋在地下或凍結在它物上的重物。製止用吊具(吊鉤、抓鬥等)遷延車輛。
(7)製止吊具(抓鬥、起重電磁鐵)與人力同在一個車箱內裝卸物料。
(8)起重機作業時,製止任何人逗留在起重機上,小車上和起重機軌跡上。
(9)吊運的重物應在安全通道上運轉。在沒有障礙的線路上運轉時,吊具或重物的底麵有必要起升到脫離作業麵兩米發上。
(10)在運轉線路上需求越達障礙物時,吊具或重物的底麵,應起升到比障礙物高半米以上。
(11)製止吊運重物從人頭上跳過,製止任何人到重物下邊作業。
(12)製止使用起重機吊具運送或起升人員。
(13)製止在起重機上存放易燃(如火油、汽油等)易爆比及物品。
(14)吊具處在下極限方位起升重物時,卷筒上除固定用的鋼絲繩外,還應有兩圈以上的安全圈。
(15)起升液態金屬、有害液體或重要物品時,不管重量多少,均有必要先起升200-300毫米,驗證製動器作業可靠後再正式起升。
(16)起重機上的製動器假如失靈或沒有調好,則製止作業。
(17)製止開車碰撞或推進不明狀況的鄰車。